淮南农场出台领导干部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办法
发布日期:2004-01-06 浏览次数:2564
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、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,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,不宜再担任现职,由本人主动向农场党 委请求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。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 的一种自责行为,不是纪律处分。农场结合企业自 身实际,规定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当 引咎辞职:职代会期间和年终领导班子考察时,民 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,经组织考核确属不 称职的;班子严重不团结,单位思想混乱,管理无 序,并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;违反决策程序,盲 目决策,给农场和职工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,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的;连续三个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 核为较差单位的主要领导;单位在行政管理中疏于 监管,发生重大事故,后果严重,应当承担领导责 任的;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或处置失 误,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;自身要求不严, 发生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,在群众中造成 不良影响的;待岗处分期间没有明显改进的;不宜 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形等等,均由其本人向 场党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。
责令辞职是指组织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当 引咎辞职而不辞职的领导干部,通过一定程序责令 其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。对责令辞职干部,允许其 申诉,并视情况进行复议。
该《办法》同时规定,对于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的 干部,视情况重新安排适当工作,并按新的岗位重 新确定职级待遇。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,工作成 绩突出,符合提拔条件的,可重新提拔任用。
(党群办公室 石小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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